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刁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庄民初字第05292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恢1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刁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明佐借款60 000元。被告刁连成、高淑英、王海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刁连成、高淑英、王海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刁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