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刁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庄民初字第05292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恢1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刁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明佐借款60 000元。被告刁连成、高淑英、王海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刁连成、高淑英、王海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刁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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