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3********6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5361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4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四十日内向原告丁继召偿还借款1,400,000元,其中以借款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被告丁剑向原告丁继召支付自2017年04月15日始至借款利息260,000元时止;二、驳回原告丁继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40元,减半收取9870元,由被告丁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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