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24********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4376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46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兴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62818.77元,支付利息85109.31元(截止2019年7月11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19年7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新宁、王伟、宁夏荣丰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瑞泽物资有限公司、刘润泽、王勇峰、杨博、何琳、马大功、毛静、何占生、黑学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兴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宁夏兴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新宁、王伟、宁夏荣丰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瑞泽物资有限公司、刘润泽、王勇峰、杨博、何琳、马大功、毛静、何占生、黑学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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