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叶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5********3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琼0108民初314号 |
案号 |
(2020)琼0108执4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叶飞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晓玲偿还借款本金 75000 元以及支付以借款本金 75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5%计算,从 2017 年 1 月 26 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丁叶飞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晓玲支付律师费 5951 元;三、驳回原告刘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758.7 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晓玲负担 689.7 元,被告丁叶飞负担 2069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