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41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琼96民终2054号
案号
(2020)琼9021执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编号37010120181224001《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被告李志红与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1000000元贷款法律关系中的还款期限于2019年8月5日提前届满;二、被告李志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包含以下二个部分:截至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30488.94元;自2019年7月23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收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李志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四、被告李志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0元;五、被告邹焰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志红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0-02-11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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