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仲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27********4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澄民初字第1315号、(2016)琼9023执167号、(2016)琼9023执恢94号
案号
(2020)琼9023执恢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洪洲、谢仲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给原告谭忠仁29961.79元,被告林亚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给原告谭忠仁23969.43元,被告唐文元、谢仲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给原告谭忠仁17977.08元,上述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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