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仲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27********4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澄民初字第1315号、(2016)琼9023执167号、(2016)琼9023执恢94号 |
案号 |
(2020)琼9023执恢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洪洲、谢仲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给原告谭忠仁29961.79元,被告林亚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给原告谭忠仁23969.43元,被告唐文元、谢仲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给原告谭忠仁17977.08元,上述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