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5********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325刑初219号 |
案号 |
(2020)黔2325执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贞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泽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2033年3月27日止);二、被告人韦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是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8年3月5日起至2031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晓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四、被告人韦敏、王晓录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建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履行期限届满,赔偿义务人尚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建香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六、随案移送的本案赃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七、赃物:白色越野车(车牌号为渝d60w09号)一辆,依法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贞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