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燕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81********4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81民初2251号
案号
(2020)桂0481执6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岑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义支行经办)与被告曾庆前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402302170076224号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曾庆前、邓燕丽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46432.38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后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给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曾振成、覃春梅、曾庆进、曾振金对上述曾庆前、邓燕丽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受理费499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5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庆前、邓燕丽负担。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04 3700 0924 9019 015)。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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