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1********0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3民初1857号 |
案号 |
(2020)豫0183执2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解除原告姜红晓与被告魏娜签订的《郑州欣满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郑州欣满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被告魏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红晓支付违约金280 000元;三、被告魏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移交其占用的郑州欣满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合同及文件;四、驳回原告姜红晓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 400元,减半收取计14 200元,保全费2547.17元,共计16 747.17元,由被告魏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