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乐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9********6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22民初35号 |
案号 |
(2020)豫0322执10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双才、王乐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50000元。二、被告冯双才、王乐敏付给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0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