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67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民初4893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2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告余嘉敏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王栋旭、陶琴、张敦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2019849.90元及利息114676.425元(利息15921.30元+98755.125元)。三、被告王栋旭、陶琴、张敦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利息(利息按照借款本金2019849.90元,利息为年息10.5%为标准,从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四、被告周道军、郭云霞、董燕、余嘉敏、余长军、齐红卫、信阳市三鑫野林茶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3086元,减半收取11543元,由被告周道军、郭云霞、董燕、王栋旭、陶琴、张敦阅、余嘉敏、余长军、齐红卫、信阳市三鑫野林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