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7********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502民初3257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2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墨、任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含滞纳金,从2014年10月25日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徐墨任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律师费13000元。三、被告徐磊、徐涛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