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3********6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02民初4892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26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告周道军、郭云霞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周道军、郭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554117.91元及利息28216.08元(利息1441.08元+26775元)。三、被告周道军、郭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利息(利息按照借款本金554117.91元,利息为年息10.5%为标准,从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四、被告董燕、王栋旭、陶琴、余嘉敏、余长军、信阳市三鑫野林茶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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