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03********1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502民初3255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2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狐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69901.66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本院指定履行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胡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律师费23000元。 三、被告徐庆、李红立、曹响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