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5********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6民初4216号 |
案号 |
(2020)冀0606执1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吉利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本息共计148159元;二、被告常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市吉利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欠款91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184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18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9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145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139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44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44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89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43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44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43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43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44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43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43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43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4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8259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保定市吉利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96元,由被告常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