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鹏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4********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6民初8832号
案号
(2020)辽0106执4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76430.84元(截至2019年2月22日,其中本金55987.64元,利息6627.28元、逾期违约金11215.92元,其他费用2600元);二、被告徐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银行电脑数据金额应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息标准进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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