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3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6民初9501号
案号
(2020)辽0106执4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22894.99元;二、被告张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至2019年5月23日的欠款利息1338.24元;之后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息标准从2019年5月24日起计付至还清时止;三、被告张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至2019年5月23日的费用3309.25元。之后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费用标准从2019年5月24日起计付至还清时止;四、被告张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50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张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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