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02********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02民初5978号 |
案号 |
(2020)鲁0902执2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6800元;二、被告霍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10月16日的利息1867247.42元,利余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966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3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37.98元,由被告霍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