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02********0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902民初5978号
案号
(2020)鲁0902执2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6800元;二、被告霍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10月16日的利息1867247.42元,利余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966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3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37.98元,由被告霍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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