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703********0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海仲案字第1381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4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上善蓝海(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海南京昌实业有限公司返还 1200000 元; (二)被申请人上善蓝海(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海南京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应按实际情况分别计算,1、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6 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以 12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利息总计不超过 897466. 70 元; (三)被申请人上善蓝海(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海南京昌实业有限公司偿付律师服务费 18000 元; (四)本案仲裁费 27695. 60 元,由申请人海南京昌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5539 元,由被申请人上善蓝海(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2156. 60 元,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 起 15 日内如数向申请人海南京昌实业有限公司偿付; (五)被申请人苏敏对上述被申请人上善蓝海(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人的款项负连带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海南京昌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