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虎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2********0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4民初5257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4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虎桂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13514.48元及利息(利息以413514.4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