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6********5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26民特170号 |
案号 |
(2020)闽0426执1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426民特170号申请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1559035621。法定代表人:李仁尚,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化,男,该社职员。申请人:陈金昌,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512245558,住福建省尤溪县坂面镇肖坂村肖坂26号。申请人:严秀梅,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609065529,住福建省尤溪县坂面镇肖坂村肖坂26号。申请人:徐国城,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207025516,住福建省尤溪县坂面镇坂面村上坂69号。申请人:黄丽萍,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810165628,住福建省尤溪县坂面镇肖坂村肖坂26号。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请人陈金昌、严秀梅、徐国城、黄丽萍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请人陈金昌、严秀梅、徐国城、黄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7日经尤溪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潘友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陈金昌、严秀梅确认尚欠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2,364.18元(利息截至2019年5月20日)、以及以借款本金57,000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5025‰计算的利息。二、陈金昌、严秀梅自愿于2019年6月21日支付借款利息2,364.18元以及借款本金57,000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8.5025‰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7月起至2020年5月止(共11期),于每月21日前逐月返还借款本息5,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三、徐国城、黄丽萍对陈金昌、严秀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陈金昌、严秀梅未按本协议第二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按协议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就陈金昌、严秀梅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请人陈金昌于2019年6月17日经尤溪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潘友言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黄登忠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法 官 助 理 傅紫薇书 记 员 廖贻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