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6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02民初3199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1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146371.81元,截至2017年7月21日逾期利息20735元、复利22679.56元,此后逾期利息、复利按约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律师费165000元;三、被告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郭庆、耿美勤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就被告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丹阳市新桥镇群楼村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724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郭庆、耿美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05
发布时间
2018-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556419317X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四川简阳经济开发区板桥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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