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红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22********0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3147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4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进财、张桂芳于2021年7月28日前清偿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19737元(截止2020年6月3日)以及借款自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7‰);以上款项由被告张进财、张桂芳于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722元(以借款9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计算);于2021年1月28日前支付利息6722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利息6722元;于2021年3月28日前支付利息6555元;于2021年4月28日前支付利息6666元;于2021年5月28日前支付当月利息1403元、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于2021年6月28日前支付当月利息1634元、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于2021年7月28日前支付当月利息1920元、偿还借款本金88000元;如被告张进财、张桂芳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下剩款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张进财、张桂芳应按照年利率20.4%向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借款自欠息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昊、张爱、谢红卫、马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昊、张爱、谢红卫、马娟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进财、张桂芳追偿;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被告张进财、张桂芳、张昊、张爱、谢红卫、马娟负担(此款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进财、张桂芳、张昊、张爱、谢红卫、马娟随上述款项于2021年7月28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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