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22********0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5968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5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进、金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100元、支付利息23864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47100元自2020年4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进、金晓红提供抵押的位于贺兰县金贵镇光明路以东塞上农民新居2号楼4单元4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计787元,由被告王进、金晓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