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8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07民初3396号
案号
(2017)皖0207执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华、被告王萍琴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二、被告赵华、被告王萍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656.43,利息1840.34元,罚息98.9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吴卫东、被告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屈家清、被告王忠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有权对被告赵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71686奇瑞汽车(车架号为LVVDB21B7ED252812,发动机号为AAEM04575)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赵华、被告王萍琴、被告吴卫东、被告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屈家清、被告王忠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6-29
发布时间
2017-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卫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02578536688C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东十里仁和路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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