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志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27********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 粤1202民初2433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3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梁金玲、林志雄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组成的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梁金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5096.31元,利息5508.06元,罚息1197.87元和复利235.6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按《生意人卡(生意红)条款》《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林志雄对被告梁金玲的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计4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0.05元、公告费260元,合共5590.05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梁金玲、林志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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