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永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06********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02民初1189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4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利息598850.62元及利息(以598850.6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按照月利率6.666667‰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永宏、被告张玉朋、被告汤红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被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永宏、被告张玉朋、被告汤红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为9849元,由原告安徽宿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49元,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被告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永宏、被告张玉朋、被告汤红丽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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