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3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1575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37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给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解集森雅园绿化施工及绿化养护时工工资款计人民币17722.00元。二、限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给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解集森雅园绿化苗木货款计人民币95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华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00353279588W
登记机关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楚江大道路东、X043县道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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