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景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721********4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565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6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房景敏于2019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共计19460.86元(其中本金10196.9元,利息9007.32元,罚息256.64元,截至2019年4月22日),剩余款项按双方2014年11月2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履行;二、被告房景敏于2019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房景敏如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约定,则原告有权解除《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房景敏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25047.71元等);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8494元,减半收取4247元,公告费3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承担300元,被告房景敏承担424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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