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06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5070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5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5220.2元、利息9733.01元、违约金9613.2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本金75220.2元自2020年2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82元,由被告马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