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24********5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成郫民初字第03783号
案号
(2020)川0124执恢3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熊慧、黄春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借款本金62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8月20日利息为41313.33元,从2015年8月21日起以6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计算至2015年11月11日止,2015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同时按照12‰月利率计算未付利息的复利。二、被告熊慧以其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2号2栋1单元12层1201号(产权证号:3751723)房屋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熊诚、成都仟柏瑞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98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5390元,由被告熊慧、黄春浩、熊诚、成都仟柏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垫付,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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