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21********1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3475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48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进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8万元并按年利率19.2%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以20万元作为计息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以18万元作为计息基数);二、被告段军、王娟、张海涛、郭晶晶对被告史进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史进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108元,由被告史进红、段军、张海涛、王娟、郭晶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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