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飞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1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2450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48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永康市童仕达工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383300元 (该数额未扣除永康市童仕达工贸有限公司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700000元,且在尚欠租金小于或等于履约保证金时,可用履约保证金冲抵租金),于2020 年6月30日前支付租金90300元; 于2020年7月份至2020年10月份的每月30日前支付租金50500元;于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8月份的每月30日前支付租金1185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租金3185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租金1545500元,于2021年11月份至2022年10月份的每月30日前支付租金3500元。款付至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 账号:98860155300000490。二、被告童飞勇、周丽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永康市童仕达工贸有限公司其中一期逾期履行的,则应加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同时,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永康市童仕达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的余额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收回编号为aa19100079dcx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四、若被告永康市童仕达工贸有限公司依约履行第一项款项后,则合同号为aa19100079dc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被告永康市童仕达工贸有限公司所有;款项结清前,合同号为aa19100079dc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五、如被告永康市童仕达工贸有限公司其中有一期逾期履行的,原告对被告童飞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9997k的车辆享优先受偿权。六、本案件减半受理费20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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