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83民初1461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恢1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鹏、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堆支行借款本金95000元及截至2017年8月24日的利息7326.4元、罚息16917.6元,合计119244元,并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于玉、许晶华、孙圣双、宋文平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于玉、许晶华、孙圣双、宋文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鹏、李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76元,由被告于鹏、李伟、于玉、许晶华、孙圣双、宋文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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