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5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22民初5463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恢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小套、张增梅、史键、胡老五、刘成伟、魏志刚自愿于2019年2月7日之前偿还 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258700.96元(截止2018年8月23日利息为258700.96元,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5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14.58计算)。若逾期未归还,被告洪小套、张增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史键、胡老五、刘成伟、魏志刚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52111元,减半收取26055.5元,由被告洪小套、张增梅、史键、胡老五、刘成伟、魏志刚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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