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01********0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4327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4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按月利率10.38673‰计算;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计算);二、被告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1700元;三、被告马静、买胜利、马茜对被告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股权证号:900100103003,股东名称: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质权登记编号: 410000201500000136,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674.665600万股,出质人: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质权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在《质押担保合同》(编号:质字第102011505100002001)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396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马静、买胜利、马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