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褚飞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5********2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牟民初字第02722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恢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运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一百二十五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六角二分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11月13日止,以本金为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以本金为15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止,以本金为14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1 255 565.62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宋玉阁、杜松海、万贯立、乔小瑞、褚飞飞、师学勤、王爱岭对被告宋运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一百元,由被告宋运章、宋玉阁、杜松海、万贯立、乔小瑞、褚飞飞、师学勤、王爱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