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安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8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88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4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安妮、梁中霞、中牟县万滩镇福安日杂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保有借款九万七千元及利息(其中,9万元借款的利息按月息1.3%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7 000元借款的利息按月息1.3%自2014年4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820元,由被告李安妮、梁中霞、中牟县万滩镇福安日杂门市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