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981********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981民初6737号
案号
(2020)闽0981执25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彭石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62832.66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577167.34元自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福安市崇源电机电器配件厂、福安市君晟工贸有限公司、陈妙芳、江琴弟、钟兆玉、阮祖祥、林娜、福安市闽丰电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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