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05********6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508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348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14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4080.42 元、利息22861.13 元、其他费用394.16 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72.50 元以及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11 元,被告龙飞负担1238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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