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伊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307********2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民终3961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33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强制执行(2020)粵01民终3961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陆柏成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计至被申请人陆柏成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8600元;被申请人何伊玲对上述借款本金273350元及相应利息(以2733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与被申请人陆柏成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390元,负担二审受理费2558元;二、请求两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请求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