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伊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307********2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民终3961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339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强制执行(2020)粵01民终3961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陆柏成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计至被申请人陆柏成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8600元;被申请人何伊玲对上述借款本金273350元及相应利息(以2733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与被申请人陆柏成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390元,负担二审受理费2558元;二、请求两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请求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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