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凤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5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2民初6636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3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潘款12000元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8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凤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