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相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1********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324民初1138号 |
案号 |
(2020)鲁1324执2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相宇偿还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38803.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4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鹏、韦春学、陶龙英、任广建、于洪华、张秀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鹏、王鹏、韦春学、陶龙英、任广建、于洪华、张秀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相宇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