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2********12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5民初2606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9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1. 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3939.35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共85742.94元及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 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生效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算,实际应计算至被申请人还清债务之日止);3. 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案件受理费414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4. 本案执行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2019)川0105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杨艳、朱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03939.35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共85742.94元及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145元,由杨艳、朱兴华负担。该判决已于2019年9月5日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