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国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3********5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浦民初字第3861号 |
案号 |
(2020)闽0623执恢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素花、洪国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22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原告漳浦县农信社对被告郭素花、洪国佳所有的址在漳浦县杜浔镇近城村公路边证号为浦房证(2006)字第01633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洪万水、郑秀兰对上述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郭素花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