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智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81********3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81民初78号 |
案号 |
(2019)豫1281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龙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27,953.64元,并以借款3,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0.84708%支付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被告河南元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杜智卫、段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1,584元,由被告河南龙新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元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杜智卫、段华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1281执8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