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明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2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2民初1117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10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金城、林明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丽芬借款34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晋江市山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江山、林江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丽芬对被告陈爱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4元,由被告林金城、林明聪、晋江市山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江山、林江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时间
2019-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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