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6618号
案号
(2020)辽0105执4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尚欠本金88,764.35元,利息11,912.18元,费用35,954.22元(其中违约金24,387.5元,现金分期手续费11,52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46.72元),截止2020年4月10日;二、被告董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尚欠本金88,764.35元的利息,(从2020年4月11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双方所签的借款合同约定计息方法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3元,减半收取计1,516.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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