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6628号 |
案号 |
(2020)辽0105执4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借款本金62936.21元;二、被告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利息16683.61元,滞纳金20051.11元,现金分期手续费1370.25元(截止2020年3月15日,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被告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元,由被告高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