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0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302民初1723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恢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军、被告丁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王涛借款本金395787.35元及其自2014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扣除2015年10月11日偿还原告2000元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0元,由被告陈军、被告丁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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